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是人们经常使用的约定工具,它能够使双方达成共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时候就需要依靠抗辩权进行维权。其中,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两种常见的抗辩权,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方面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选择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要求迟延履行,同时要求迟延履行期间给付违约金或者提供担保。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且可能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一方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且可能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后履行抗辩权主要是针对履行期限的问题,而不安抗辩权则更多地关注违约行为对对方权益的影响。
三、效果方面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果是要求违约方在迟延履行期间给付违约金或者提供担保,同时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则是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
四、举证方面的区别
在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需要证明的是对方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同时也需要证明自己有权要求迟延履行和要求违约金或者担保等。而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需要证明对方违反了合同规定且可能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并且需要证明自己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的权利。
总之,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抗辩权,但是其适用范围、效果、举证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抗辩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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