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或以动产为标的物转移的权利。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才能发生效力。那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角度,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发生效力的时间。
一、法律角度
1.设立动产物权的效力时间
设立动产物权的效力时间取决于设立的方式。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占有、法定和协议三种。
(1)占有方式
占有方式是指依据占有标的物的事实而获得动产物权。例如,借款人将质押物交给借款人占有,借款人即取得了质押权。在占有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设立效力时间为占有标的物的时刻。
(2)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动产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等。在法定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设立效力时间为法律规定的时刻,例如抵押权设立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成功后抵押权才能生效。
(3)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设立动产物权的方式。在协议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设立效力时间为协议约定的时刻。
2.转让动产物权的效力时间
转让动产物权的效力时间也取决于转让的方式。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和协议三种。
(1)让与方式
让与方式是指权利人将其动产物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人。在让与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转让效力时间为权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的时刻。
(2)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是指权利人将其动产物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担保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转让效力时间为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刻。
(3)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转让动产物权的方式。在协议方式下,动产物权的转让效力时间为协议约定的时刻。
二、实际操作角度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效力时间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才能确保设立和转让的效力时间。
1.设立动产物权的程序
设立动产物权需要遵守的程序包括:
(1)占有方式
占有方式下,设立动产物权需要依据占有标的物的事实,确保占有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确立动产物权。
(2)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下,设立动产物权需要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例如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才能确立动产物权。
(3)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下,设立动产物权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愿,签订书面协议,确立动产物权。
2.转让动产物权的程序
转让动产物权需要遵守的程序包括:
(1)让与方式
让与方式下,转让动产物权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例如交付标的物和办理过户手续等,才能确立转让动产物权。
(2)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下,转让动产物权需要债权人和权利人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例如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才能确立转让动产物权。
(3)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下,转让动产物权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例如交付标的物和办理过户手续等,才能确立转让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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